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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姚文祥与王亚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祥,王亚,王庆贺,梁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53-1号原告:姚文祥,男,196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9105060619。被告:王亚,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120762。第三人:王庆贺,男,1958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第三人:梁军,男,汉族,1957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祥与被告王亚,第三人王庆贺、梁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文祥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文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文祥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士中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