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余塘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塘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马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在接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