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塘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塘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马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在接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