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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雷与被告黄德东、张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雷,黄德东,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第217号原告范雷,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被告黄德东,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被告张宏,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雷与被告黄德东、张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雷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雷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30元,由原告范雷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亚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