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雷与被告黄德东、张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雷,黄德东,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第217号原告范雷,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被告黄德东,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被告张宏,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雷与被告黄德东、张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雷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雷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30元,由原告范雷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亚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