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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3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方乃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方乃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3309号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1层18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毅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明宇,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乃俊,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方乃俊(以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表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且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地亦为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就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没有举证,故其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乃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方乃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悦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郭天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