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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潢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健伟与被告张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伟,张培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潢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张健伟,男,1973年生,汉族。被告张培培,男,1983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伟与被告张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伟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伟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伟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健伟负担。审 判 长  杨永山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