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潢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健伟与被告张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伟,张培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潢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张健伟,男,1973年生,汉族。被告张培培,男,1983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伟与被告张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伟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伟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伟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健伟负担。审 判 长 杨永山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