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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6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高生与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生,高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215号原告张高生,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公安分局家属院。被告高鹏飞,男,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生诉被告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张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免收取12800元。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高瑞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