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青县亚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青县亚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生.被告青县亚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址青县柳河屯1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兆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青县亚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黄孟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 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