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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乔存才与刘国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存才,刘国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乔存才,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刘国普,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乔存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国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6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国普应偿还申请人乔存才借款50000元、鉴定费4000元、交通费7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乔存才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以其双方自行了结此案,不再需要东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付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