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何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刑初字第0013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关王镇关王村水口田组9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1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刊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刊于2013年5月开始在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公馆项目中建二局施工队务工。2013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何刊在万达公馆A栋2单元做事时,发现房间卫生间内有已安装好的德国产汉斯格雅牌淋浴水龙头,遂生盗窃之念,分别从4103、4003房间内盗得该品牌31960007型淋浴水龙头2个,31940007型淋浴水龙头1个,并将其中1个给了工友罗某(已被行政处罚),罗某明知系盗窃所得仍留以自用。2013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何刊伙同罗某在万达公馆1号栋2单元2303房再次盗窃淋浴水龙头时被当场抓获。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3个汉斯格雅牌淋浴水龙头共计价值人民币268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汉斯格雅牌水龙头已返还深圳装饰总公司长沙万达项目部。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刊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何刊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盗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刊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刚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