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艳、晋俊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晋俊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78-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晋俊清,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孙晋东,男,199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佳琳,女,201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锡宝,男,192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荣溱,女,193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晋俊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应继承的孙玉红名下的位于开发区弦歌大道468号华强城1.2期8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