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法民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谢某某,谢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谢某某,谢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唐某某,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曾令才,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甲,女,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谢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任在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