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谢某某,谢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谢某某,谢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唐某某,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曾令才,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甲,女,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谢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任在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