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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王某甲,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华永,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霍波,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永、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两女三个孩子,现都已结婚另过。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由于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吵架生气。被告性格执拗,夫妻没有共同语言,任何事情都无法沟通。过去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让,没有提出离婚。近几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但没有任何改善,反而更加恶化,以致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五年之久。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已超过44年,且婚后生育有两女一子,夫妻感情深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方于婚内有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行为,但经家人劝解,被告方表示谅解,对原告感情没有任何变化,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69年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72年1月5日生长女王金花,1975年阴历7月16日生次女王金枝,1978年腊月19日生儿子王耀忠,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与婚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原、被告时有争执。2013年年底原、被告均外出打工,二人分居至今。2014年2月25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三个子女,虽有时为琐事生气并短时分居,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不宜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从维护家庭稳定出发,原告要求离婚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海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唐瑞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