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明与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东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778号原告杨春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杨连海,山东金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一区一号。组织机构代码:16308685-7。法定代表人温守亮,总经理。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经济园区光辉大厦A7号。组织机构代码:78849218-5法定代表人翟瑞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明与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东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教元审 判 员 刘广亮代理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