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XX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桦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3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邹琳,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邹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于2012年11月12日至12月,分两次从外地购进“T05”玉米种子19500斤,冒用吉林省吉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辽科1号玉米种子在黑龙江省的审定编号“审玉2010002”、品名为“辽科1、美玉T05”的包装袋包装。2013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XX在桦南县新北方种业有限公司(桦南县农药大市场81号厅)向农民销售该玉米种子5750斤,销售金额94900元。经侦查,被告人张XX于2014年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北省山海关抓获。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书证被告人张XX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证人才XX、侯X、姜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吉林省吉东种业有限公司鉴证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自愿认罪。辩护人邹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张XX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没有造成损失,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购买“美玉T05”玉米种子9759公斤。因他知道吉林省吉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辽科1号”玉米种子挺有名望,市场销售较好,便以该种子假冒辽科1号玉米种子。其在种子包装袋上印有“辽科1美玉T05”标识,并冒用“辽科1号”在黑龙江省的审定编号“黑审玉2010002”,在包装袋内加放“辽科1号”种子标签,且印发宣传单,到农村进行宣传。后于2013年1月至3月28日期间,在桦南县新北方种业销售中心(农药大市场81号厅)以每公斤30元至36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宋XX、赵XX、王某、郑XX等多户农民,共销售2875公斤,销售金额94900元。其中获得现金15300元,其余赊账销售。案发后被告人张XX退还全部所得赃款,工商部门及公安机关收回假种子8850公斤,已按普通商品粮销予以出售,价款15930元已没收并上缴财政部门。被告人张XX于2014年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北省山海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桦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桦南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书证被告人张XX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捕经过、保管账第121页、出库单、农作物种子销售票、种子标签、辽科1美玉T05宣传单、辽科1美玉T05外包装照片,证人姜XX、才XX、侯X、齐XX、王XX、张XX、宋XX、赵XX、任XX、颜XX、王X、姜X、伊X、曾XX、代XX、郑XX、高X证言,被告人张XX供述和辩解,吉林省吉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辽科1”(美玉T05)玉米种子的鉴定》、证明材料,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销售种子现场照片,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桦南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证明、桦南县鸿汇实业有限公司结算、检斤凭证、桦南县非税收入存款书、黑龙江省非说收入专用收据,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张掖市甘州公安局北街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以营利为目的,以美玉T05玉米种子冒充辽科1号玉米种子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真品种子的合法权利,危害了广大农户的利益,虽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销售数额达九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张XX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犯罪所得赃款已退还给农户,减轻了损害后果,种子已被公安机关没收,系初次犯罪无前科等情节,对其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跃权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