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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道进与被告黄峰、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道进,黄峰,张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62号原告赵道进。委托代理人吕改成。被告黄峰。被告张晓。原告赵道进与被告黄峰、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道进与被告黄峰、张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道进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黄峰、张晓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庭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道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回原告赵道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东明审判员  杨 杰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宋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