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道进与被告黄峰、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道进,黄峰,张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62号原告赵道进。委托代理人吕改成。被告黄峰。被告张晓。原告赵道进与被告黄峰、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道进与被告黄峰、张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道进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黄峰、张晓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庭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道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回原告赵道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东明审判员 杨 杰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宋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