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夏军华、刘建兵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军华,刘建兵,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133号申请人:夏军华。申请人:刘建兵。现申请人夏军华与刘建兵因琐事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经鄂州市东沟镇六十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刘建兵付给夏军华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夏军华与刘建兵就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前述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学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