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常维平与季德明、徐敏、董国蕾、季栋栋、季凯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维平,季德明,徐敏,董国蕾,季栋栋,季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字第937号申请人:常维平,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季德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徐敏,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董国蕾,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季栋栋,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季凯,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2011)齐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