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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筑观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文朝元与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朝元,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筑观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文朝元,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系贵阳乌当某某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地区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71号。法定代表人陈开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等收入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   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余强(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