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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陈胜朋申请执行何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胜朋,男。被执行人何文松,男。申请执行人陈胜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何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被执行人何文松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法律文书款1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本金10000元从2012年6月29日起至履行期届满时的利息(据实结算)以及2012年6月29日前的利息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兴 发审判员 王 光 元审判员 刘 怀 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罗杰(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