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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发哲与王庭军、章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发哲,王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46号原告胡发哲,农民。委托代理人应庚申,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庭军,农民。被告章伟琴,),农民。原告胡发哲与被告王庭军、章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发哲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庭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被告王庭军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发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晓广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卢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