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孙大雄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孙 大 雄 犯 运 输 毒 品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大雄(曾用名孙大柱),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诉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大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大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18时许,熊某(已作行政处罚)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孙大雄至潮南区峡山街道广祥路汕尾居委路段一眼镜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拦截盘查,现场从被告人孙大雄身上缴获1个香烟铁盒,内有“冰毒”14小包共重10.4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6粒共重1.2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电子称1台。从熊某身上查获“冰毒”3小包共重2.2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麻古”12粒共重1.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大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清单、发案现场及涉案毒品拍照,汕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移交保管单,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局沙道观派出所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熊某、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大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孙大雄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运送,在交通工具上被查获,其行为依法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孙大雄运输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孙大雄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大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宏新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人民陪审员 吴宏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榜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