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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廖书翠与李长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书翠,李长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廖书翠,农民。被告:李长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书翠诉被告李长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动履行房屋租金支付义务,故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书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书翠负担。审判员  高桂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邹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