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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万代泉、秦秀珍等与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万代泉,村民。委托代理人宋奎,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秦秀珍,村民。2014年4月4日,本院收到万代泉、秦秀珍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马玉奎、王鹏雨、梁树建给付人民币3390元并且连带赔偿人民币23万元。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马玉奎系空军某部队书记。2013年4月1日下午6时许,马玉奎带领士兵万红亮与王鹏雨、梁树建驾车去饭店喝酒。之后,晚9时许,马玉奎带王鹏雨、梁树建到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铜锣湾娱乐会所找陪酒小姐酗酒唱歌,万红亮随从。4月2日凌晨1时许,万红亮支付3390元费用后要求开具与消费等值发票,引起铜锣湾工作人员不满,万红亮准备上车时被李勇等人突然冲出用铁锹、铁棍、石头一阵乱打致死。然而,马玉奎伙同王鹏雨、梁树建弄虚作假、隐情不报,在医院对万红亮抢救时共同隐瞒万红亮被打的事实,告诉医生万红亮是摔倒的,误导了医生对万红亮伤情的判断,延误了医生对万红亮的最佳抢救时机,其行为共同侵害了万红亮的生命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万红亮在歌厅买单支付3390元及要求开具发票的行为,包含着三被起诉人的利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马玉奎属于利用职务侵占士兵经济利益。万代泉、秦秀珍是万红亮的父母,万代泉身患××,秦秀珍有××,是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由于李勇等人没有赔偿能力,请求法院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经审查,根据起诉人的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万红亮被李勇等人致死,起诉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起诉人以致害人无能力赔偿为由要求马玉奎、王鹏雨、梁树建给付消费款3390元并连带赔偿23万元经济损失,缺乏具体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万代泉、秦秀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利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毕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