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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杨玉飞与林维重、黄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飞,林维重,黄爱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248号原告:杨玉飞。委托代理人:林正俊。被告:林维重。委托代理人赖振国。被告:黄爱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飞诉被告林维重、黄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飞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杨玉飞负担。审 判 员 陈尚达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