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临西县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云怀兵、陈建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西县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云怀兵,陈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临西县通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运河路。法定代表人李跃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云怀兵,男,32岁,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人,农民,现暂住临西县。被申请人陈建雄,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农民,现暂住临西县。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临民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云怀兵所有的冀E2R0**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地点: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停车场)。现被申请人云怀兵提供反担保现金人民币10000元,请求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云怀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云怀兵所有的冀E2R0**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春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