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肖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仓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甲,男,1945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至2012年初,被告人肖某甲租住于被害人方某某家中,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多次虚构“扶贫计划”等投资项目,先后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20万余元,并将其中7万余元以投资回报名义支付给被害人方某某以骗取其信任,剩余部分则用于归还其所欠他人借款。2012年8月1日,被告人肖某甲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肖某甲辩称其向方某某借钱是用来投资哥哥肖某丙开设的肉松厂,8万元直接给了肖某丙,12万元开始也是想投在肉松厂后来被其花掉了。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2年初,被告人肖某甲租住于被害人方某某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家中,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多次虚构“扶贫计划”等投资项目,先后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20万元,并将其中7万元以投资回报名义支付给被害人方某某以骗取被害人方某某的信任,剩余部分则用于归还其所欠他人借款。2012年8月1日,被告人肖某甲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7年11月份肖某甲租住在其家中,2008年底的时候,肖某甲称可以在他弟弟在罗源开办的肉松公司为其争取一个“扶贫计划”的名额。只要拿钱参加这个计划就可以分红。第一次其拿了6万元。2009年6月份肖某甲又说可以争取到另一个名额,需要12万。2009年7月1日其按照肖某甲的要求汇到登某的银行账户10万元,给了肖某甲现金2万元。肖某甲写了一张署名“肖鹏”的18万元的借条。2010年的一天肖某甲又说在四川投资做生意拿了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来家中要盖房子向肖某甲要回20万元,肖某甲不告而别,两部手机也关机了。2009年7月到现在肖某甲给了7万元的分红。经相片辨认,被害人方某某确认了诈骗其20万元的被告人肖某甲。2、证人登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与肖某甲2003年8月在福州市第一福利院认识,2007年一起搬到福州市仓山区董某某家中居住。2009年7月份的一天,肖某甲让其到银行开一个户头,说是从房东那里拿到一笔钱帮助房东的女儿在他弟弟在罗源开的一家肉松厂做扶贫计划,房东后来汇了10万元,肖某甲过一段时间就叫其取一笔出来,拿到他弟弟那里做扶贫计划,有时候是转账。肖某甲究竟有没有办所谓的扶贫计划其就不知道了。经相片辨认,证人登某确认了从房东方某某处拿走钱的被告人肖某甲。3、证人肖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肖某甲是其父亲,叔叔肖某丁没有开过肉松厂,没听说伯父肖某丙有办过肉松厂。4、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于2001年至2009年在福州市第一福利院做保姆,专门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当时福利院一个叫肖鹏的人向其借钱说���有个哥哥在罗源开肉松厂,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其借钱3次每次1万,共3万元,没有利息。后来其看到肖鹏身体不好经常中风害怕钱要不回来,就让肖鹏早点还钱。2008年肖鹏还了3万元。经相片辨认,证人任某某确认了曾向其借钱后还了钱的肖某甲。5、公安机关侦破经过,证实被告人肖某甲的到案过程。6、借条,证实被告人肖某甲2011年1月1日署名“肖鹏”从被害人方某某、董某某夫妇处借款人民币共计20万元的事实。7、被告人肖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底因为其欠了别人十几万的债务,于是就对房东方某某一家谎称其哥哥肖某丙在罗源、上海等地开办肉松厂,拿钱出来投资到厂里可以帮助他们家扶贫,每个月有1.5分的利息。2008年底方某某拿了6万元。其拿了1万元还给债主陈某某,3万元还给债主任某某,剩下的用于支付方某某的利息钱。2009年陈某某��其还欠的11.5万元,其就想从方某某处再弄点钱还给陈某某,于是骗方某某说可以增加一个扶贫名额,追加投资12万,每个季度给7500元利息。2009年7月1日方某某通过转账转了10万元到其同居女友登某账户上,另给了其现金2万元共计12万元。其从12万元中拿了9.5万元还给陈某某,剩下的钱用来支付给方某某7500的利息。2010年底,快支付不起每季度7500元的利息钱,对方某某说要到四川投资做水泥搅拌站借了2万元用来支付方某某每个季度7500元的利息。到了2012年年初,房东一家说要拿钱回来盖房子,其根本没钱还他们就搬离了房东家。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甲为归还欠款,虚构“扶贫计划”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方某某的信任,骗取���害人钱款,被告人肖某甲在侦查阶段对此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肖某甲的相关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肖某甲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研 瑧人民陪审员 林���华人民陪审员 王 月 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庄 李 洁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