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绍刚与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刚,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李绍刚,男,汉族,1952年6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王猎守,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杜健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刚诉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绍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5元,由原告李绍刚负担。审判长 苗晓霞审判员 黎兴中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