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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法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炳耀与被执行人黄丽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法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82年生,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女,1989年生,农民。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号为:(2014)宜法执字第123号。截止2013年1月30日止,被执行人黄某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从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共14个月的小孩抚养费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某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藤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委托广西藤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广西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已收到本院委托执行函及相关材料,本院已将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宜法执字123号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再庭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代理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覃 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