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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潘占平与王顺奇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占平,王顺奇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潘占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8日被告王顺奇,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7日原告潘占平诉被告王顺奇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占平于2014年4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潘占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潘占平承担。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成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