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潘占平与王顺奇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占平,王顺奇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潘占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8日被告王顺奇,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7日原告潘占平诉被告王顺奇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占平于2014年4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潘占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潘占平承担。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成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