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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蓥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蓥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某,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2年10月6日被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2月16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华蓥市看守所。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兴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①2013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郁某某随身携带腰刀、“T”型工具、一字改刀等工具采取技术开锁方式潜入华蓥市某街商业城X幢5-1室谢某某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1300元。②2013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郁某某随身携带腰刀、“T”型工具、一字改刀等工具企图在某社区大门进去左手边第二幢楼里实施盗窃,因听到楼下敲门声而被迫停止开锁,后在该幢楼楼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郁某某携带凶器、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郁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华蓥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日扣押被告人郁某某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的作案工具腰刀一把、“T”型工具一把、一字改刀一把、锡箔纸一卷、铁片一片、装锡箔条和金属签的蓝色抽拉式盒子三个,失主谢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郁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1992)永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楚雄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110案件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开锁手段携带凶器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金钱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日止。)二、作案工具腰刀一把、“T”型工具一把、一字改刀一把、锡箔纸一卷、铁片一片、装锡箔条和金属签的蓝色抽拉式盒子三个,予以没收。三、扣押被告人郁某某人民币1400元,退还失主谢某某1300元,100元抵交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邓 琼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若琳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