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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邱红与童庆玉、叶秀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邱红,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童庆玉,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叶秀银,女,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了(2013)汀民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童庆玉名下车牌号为粤S-576**号别克轿车。发现被执行人童庆玉已履行了本院(2013)汀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童庆玉名下别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