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杜强与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杜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双燕,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611号(荣鼎国际)B栋2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强诉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实际收取105元,由原告杜强负担。审 判 长 赵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小荟人民陪审员 XX章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