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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连权与张永明、钟华、李中华、赵国敬、吴喜行、谭景明、张永胜、青州惠康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权,张永明,钟华,李中华,赵国敬,吴喜行,谭景明,张永胜,青州残联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权被执行人张永明被执行人钟华被执行人李中华被执行人赵国敬被执行人吴喜行被执行人谭景明被执行人张永胜被执行人青州残联医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曰明审判员  张恩厚审判员  徐中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唐贤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