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一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2147号原告贾某某,男,1991年10月25日生。被告潘某某,女,1989年5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任晓妮人民陪审员 王栓宝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