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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晁某盗窃罪,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菏牡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晁某,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师某,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诉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晁某于2013年12月18日夜,在菏泽市康庄路牡丹区物资局院内,窃取被害人张某甲的鲁R×××××号东风厢式货车正在使用的12V80A骆驼牌电瓶2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40元。被告人师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2、被告人晁某于2013年12月19日夜,在菏泽市牡丹路肉联厂院内,窃取被害人赵某的鲁R×××××号江淮汽车正在使用的12V80A骆驼牌电瓶2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40元。被告人师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3、被告人晁某于2014年1月3日夜,在菏泽市青年路路西夹斜路���甫酱菜门市,窃取被害人黄甫某的鲁R×××××号江淮汽车正在使用的12V80A江淮车自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240元;鲁R×××××号江淮汽车正在使用的12V80A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548元。被告人师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4、被告人晁某于2014年1月6日夜至次日凌晨1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句阳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北路东的石化加油站内,窃取被害人张某乙的鲁R×××××号解放牌悍威汽车正在使用的12V80A三冠牌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762元;窃取被害人张某丙的车牌号为鲁R×××××解放牌厢式货车正在使用的12V80A风帆牌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880元;窃取被害人付某的车牌号为鲁R×××××悍威牌大型货车正在使用的12V80A风帆牌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868元;窃取被害人李汝某的车牌号为鲁R×××××飞碟牌仓栏式货车正在使用的12V80A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人民���854元。被告人师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晁某共计实施盗窃犯罪4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92元。被告人师某共计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43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晁某、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涉案书证:收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记录单、涉案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贾某、孟某、杨某、皇甫某甲、周某、师某、何某的证言,被害人付某、张某乙、张某甲、李某、皇甫某乙、赵某、张某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晁某、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且赃物已退赔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晁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视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审判员  李省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洪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