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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长沙鑫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鑫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鑫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鑫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20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周博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