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文勇、张杨、邹广文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勇,张杨,邹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王文勇,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张杨,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邹广文,男,1959年4月13日,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文勇、张杨、邹广文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文勇与申请人张杨、邹广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8日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银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事故造成两车修理费凭发票由王文勇承担,邹广文医疗费694.5元、误工费2115元由王文勇承担。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文勇与申请人张杨、邹广文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戴勇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关立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