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葛树忠与林法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树忠,林法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622号原告葛树忠。被告林法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树忠诉被告林法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树忠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树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树忠负担。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