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与被告沈阳某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邢**,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沈阳**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柏博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阚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