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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友华与刘德学过失致人重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华,刘德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华。被执行人:刘德学。张友华申请执行刘德学过失致人重伤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庞克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