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继承纠纷执结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许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法定代表人苏建华,行长。被执行人许亚辉,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许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8日自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易文尧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