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涛,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某,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经合法传唤,原告韩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杨审 判 员 范 祥 法人民陪审员 杨 微 微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