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涛,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某,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经合法传唤,原告韩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杨审 判 员 范 祥 法人民陪审员 杨 微 微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