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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三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牛旭东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旭东,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429号原告牛旭东,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榆社县。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旭东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 郁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胡富源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