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均人与林爱月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均人,林爱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保字第37号申请人:王均人。委托代理人:林为娟,被申请人:林爱月。申请人王均人与被申请人林爱月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林爱月名下的坐落于仙居县城北西路(原酒厂内)地到天楼房(城关00010217)一间进行保全(保全标的额3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林爱月名下的坐落于仙居县城北西路(原酒厂内)地到天楼房(城关00010217)一间予以查封;二、本次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应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