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姜鹏与苏斌、孟祥伟、杨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鹏,苏斌,孟祥伟,杨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11号原告姜鹏,住敦化市。被告苏斌,住敦化市。被告孟祥伟,住敦化市。被告杨华,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敦化市胜利街城关村住宅楼3-40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鹏诉被告苏斌、孟祥伟、杨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鹏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姜鹏负担。审 判 长 毛 春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人民陪审员 张凤鸣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