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敦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姜鹏与苏斌、孟祥伟、杨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鹏,苏斌,孟祥伟,杨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11号原告姜鹏,住敦化市。被告苏斌,住敦化市。被告孟祥伟,住敦化市。被告杨华,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敦化市胜利街城关村住宅楼3-40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鹏诉被告苏斌、孟祥伟、杨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鹏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姜鹏负担。审 判 长  毛 春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人民陪审员  张凤鸣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