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芗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友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芗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友爱,男,1976年7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2008年11月10日因盗窃被厦门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2日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友爱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友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友爱窜到芗城区某某宿舍,趁该户无人之机,利用事先准备的卡片插开门锁,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放置于床头的一部黑色苹果牌4S手机(价值人民币3069元)和白色苹果牌4S手机(价值人民币3185元)后逃离现场。2、2013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友爱窜到芗城区,趁该户无人之机,利用事先准备的卡片插开门锁,入室盗走被害人林某放置于床头的一部苹果牌4代手机(价值人民币1880元)、一台白色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价值3151元)、一台黑色华硕牌X55X1237VD-SL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79元)及人民币450元后逃离现场。3、2013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友爱窜到芗城区,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利用事先准备的卡片插开门锁,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00元后逃离现场。4、2013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友爱窜到芗城区,趁被害人戴某某、赖某某熟睡之机,利用事先准备的卡片插开门锁,入室盗走被害人戴某某放置于室内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188元)、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376元)、人民币1200元和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5、2013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友爱窜到芗城区,趁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机,利用事先准备的卡片插开门锁,入室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苹果牌MD231ZP/A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379元)、一部苹果牌4代手机(价值人民币1880元)及人民币25000元后逃离现场。归案后,被告人陈友爱被缴获赃款人民币27200元,并退赔人民币24000元。被害人陈某、林某、陈某某、戴某某、赖某某、何某某分别领回退赔款人民币6254元、7560元、1300元、2388元、800元、328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友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937元,达数额巨大之百分五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友爱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友爱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友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物证、书证,被害人陈某等人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友爱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友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93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友爱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百分五十,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友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陈友爱的劣迹,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陈友爱能自愿认罪,且本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回或退赔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陈友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友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友爱退赔给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2376元、退赔给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3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建林人民陪审员  黄月珍人民陪审员  庄丽瑄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卯聪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