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中法执恢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阳江市百福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铭浚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百福建业有限公司,阳江市铭浚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口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中法执恢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百福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区。法定代表人:谭汝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江市铭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德来,经理。被执行人:阳江市口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德来,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铭浚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口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18日作出的(1999)阳中法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于200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03)阳中法执字第39号。2012年1月18日,申请人阳江市百福建业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2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12)阳中法执变字第4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阳江市百福建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阳中法执恢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阳江市铭浚贸易有限公司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原阳东县)某某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产权证号:东府国用〈1XX8特〉字第1200XX5号)。被执行人阳江市铭浚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口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仍没有履行(1999)阳中法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2年4月6日,本院委托广东思远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阳江市铭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阳中法执恢字第13-7号执行裁定,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阳江市铭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粤检民抗字(2013)42号民事抗诉书,就阳江市铭浚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阳江分行(现申请执行人阳江市百福建业有限公司)、阳江市口岸建设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阳中法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3年4月1日,案外人江城区白沙街道岗新村委会谢村一队谢汝大等27人,谢村三队谢兴等24人,谢村四队谢克宏等27人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2013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3)阳中法执外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谢汝大等27人,谢村三队谢兴等24人,谢村四队谢克宏等27人的异议。2014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阳江市百福建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鉴于该案执行的生效判决,因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案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效力待定,现申请执行人阳江市百福建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阳中法执恢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兵审 判 员 陈天恩代理审判员 冯子欢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骆应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