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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民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民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上诉人倪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倪某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洁代理审判��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