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商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苏州黑蚂蚁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银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黑蚂蚁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银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0364号原告苏州黑蚂蚁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银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黑蚂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黑蚂蚁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黑蚂蚁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黑蚂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陆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