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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王换保。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棋盘井镇109国道北(产权证号为:015**)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高 如 军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   智 微信公众号“”